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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失业保险扩大保障范围相关政策

发布日期: 2020-08-12 10:15 来源: 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保障基本民生,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重要决策部署,扩大了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等。

具体相关政策如下:

一、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一)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含12个月)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经办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进行审核,按照“畅通领、安全办”的要求坚持“四不”原则,即:不得增加失业人员义务,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一)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由参保地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发放失业补助金,申领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申领时间不得超过2020年12月。失业人员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也可通过“江西人社”App 申请。

(二)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不得办理异地转移申领。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三)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的;

2、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的;

3、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死亡的;

4、应征服兵役的;

5、移居境外的;

6、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四)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年限,不要求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三、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

(一)对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按规定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二)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三)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四、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助标准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2020年3月至6月,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抚州市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热线

市本级:0794-8223332

临川区:0794-8432819

东乡区:0794-4278670

南城县:0794-7221018

黎川县:0794-7121535

南丰县:0794-3202460

崇仁县:0794-6325448

乐安县:0794-7138676

宜黄县:0794-7662306

金溪县:0794-5292235

资溪县:0794-5785117

广昌县:0794-361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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